
| 关于修订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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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对原《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严格有序地进行准入,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防止药品批发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发展医药现代物流的同时,规范和服务现有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药品流通环境,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后,受理的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应按照修订后的《细则》进行验收准入。各市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细则》以及合理布局要求,加强对申请人筹建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动态指导,在坚持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筹建和申报。对于接受省局委托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严格对照《细则》要求逐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执行中如有其它问题,可及时与省局药品流通处联系。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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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对原《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严格有序地进行准入,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企业竞争力,防止药品批发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在发展医药现代物流的同时,规范和服务现有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药品流通环境,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后,受理的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应按照修订后的《细则》进行验收准入。各市局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细则》以及合理布局要求,加强对申请人筹建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动态指导,在坚持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筹建和申报。对于接受省局委托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严格对照《细则》要求逐项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执行中如有其它问题,可及时与省局药品流通处联系。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11月15日
关于修订江苏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食药监规〔201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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