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
| 原料药工艺发生变更,已在国家原辅包平台进行登记并获得批准,相关联的制剂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 |
|
|
原料药工艺发生变更,已在国家原辅包平台进行登记并获得批准,相关联的制剂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制剂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 年 第 56 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制剂生产企业应对新工艺下的原料药在制剂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或研究,根据影响程度,属于中等变更事项的,应按《已上市药品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
|
|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 您是第位访问者
原料药工艺发生变更,已在国家原辅包平台进行登记并获得批准,相关联的制剂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答:制剂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 年 第 56 号)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制剂生产企业应对新工艺下的原料药在制剂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或研究,根据影响程度,属于中等变更事项的,应按《已上市药品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本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办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邮编:210008
电话:025-83273610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200000004
备案号:苏ICP备09039606号
苏公网安备:32010602010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