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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第二批6个品种 《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的公告(2025年 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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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 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 22 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 要求>的通告》(2021 年第 16 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 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制定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通知》(苏药监 办审批〔2021〕28 号)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 2 —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江苏省试行标准有关事宜 的通告》(2024 年第 7 号)相关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织制定了第二批 6 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现 予发布实施。 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标准试行期间, 如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试行标准即行废 止。江苏省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标准转正, 申请期限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试行标准有效期届满、转正 或废止后,企业不得按试行标准生产。 特此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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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 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 年第 22 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 要求>的通告》(2021 年第 16 号)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 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制定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的通知》(苏药监 办审批〔2021〕28 号)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外已— 2 —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转化为江苏省试行标准有关事宜 的通告》(2024 年第 7 号)相关要求,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 织制定了第二批 6 个品种《江苏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现 予发布实施。 试行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标准试行期间, 如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试行标准即行废 止。江苏省辖区内中药配方颗粒企业可按相关要求申请标准转正, 申请期限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试行标准有效期届满、转正 或废止后,企业不得按试行标准生产。
特此公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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