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江苏省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5 09:12 浏览次数:

 

 

 

 
江苏省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推动全省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均衡、科学发展,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地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各地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以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以及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各公共机构负责考核所属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三条 各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充分发挥评价、监督、促进和导向作用。
第四条 各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完成节约能源资源目标任务情况和推进落实节能工作措施等情况。
目标任务包括地区公共机构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变化情况。
工作措施包括地区节能规划、计划,节能制度、标准等制定和落实情况;能耗统计、能源审计、监督考核、宣传培训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等工作实施情况;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节能采购等工作推进情况;节能资金投入、组织机构建设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推进节能工作情况。
第五条 对各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分为全面考评、重点考评、专项考评三种类型。
(一)全面考评,即对各地区法定职责范围内所有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评价。
(二)重点考评,即对重点管理对象、重点节能工作、重点行政地区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价。
(三)专项考评,即对各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评价。
第六条 对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分办法实施。
定量指标根据各地完成相应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以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考核评价。定性指标指各地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和落实相关节能工作任务情况,采取统一的评分标准和分值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对各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标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国家相关节能政策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在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第三年,应当分别对上一个五年规划期、当前一个五年规划期的前二年,各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其他年度可根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面考核评价、重点考核评价或者专项考核评价。
第九条 实施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制定考评实施方案,明确考评人员,确定考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步骤等,开展必要的培训并提前部署考评工作任务。
第十条 对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节能考核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步骤实施。
(一)地区自查。各地区根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考评工作部署开展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并及时整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组织考评。考评人员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结合各地自查情况,进行现场考核评价。
(三)反馈情况。现场考评结束后,应向被考评地区反馈考评情况。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地区,可在反馈考评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评主管部门申请复评。
(四)通报结果。依据各地自查报告,结合现场考评情况,对各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现场考评时,各地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考核评价相关文件资料。对瞒报、虚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考评成绩突出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评成绩落后的,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考评结果作为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评比表彰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苏事管〔2009〕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征求《江苏省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201503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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