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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0255/2023-00029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文日期 2023-05-12
标        题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苏粮粮〔2023〕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2 17:13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应对各类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现将《江苏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司,希遵照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5月12日

江苏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级成品粮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省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成品粮,品种为大米和小麦粉。省级成品粮储备不得以原粮或者半成品粮折合代替。

第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对省级成品粮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负责落实省级成品粮储备计划和省级成品粮储备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成品粮储备。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部分 计划实施

第七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方案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以大米为主,其比例不低于60%。省级成品粮储备储存形态,以包装为主、散存为辅。

第九条省储备粮公司按照公开择优原则,与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销售企业签订省级成品粮承储合同。

承储企业应当满足保证成品粮储备安全的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对承储的省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不得以省级成品粮储备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一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及时将承储企业有关情况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建立承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履约不规范等行为的承储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根据成品粮管理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省级成品粮储备轮换。轮换应当采取相同品种、地点(库点)轮换方式。

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其承储数量的90%。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的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粉及以上。

轮换的省级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省级成品粮储备采用包装方式储存的,包装物及其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标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各项标识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十五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采取包装形式的,规格为每袋50公斤以下,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规格由承储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应急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省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部分 储存管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安全储粮主体责任,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省级成品粮储备仓储管理制度,确保成品粮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专仓存储省级成品粮储备的,应当悬挂“省级成品粮储备”仓囤卡;专区域存储省级成品粮储备的,应当在码垛上悬挂“省级成品粮储备”仓囤卡。专仓或专区域储存,均要做到数量准确、码垛整齐、垛堆安全、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明确专门人员管理省级成品粮储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承储企业发生安全生产及省级成品粮储备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妥善处置,并报告省储备粮公司和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公司及时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单独建立省级成品粮储备库存实物台帐,定期向省储备粮公司报送相关报表,及时反映实物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建立省级成品粮储备统计制度,定期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相关报表。

第五部分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局部地区供应短缺等情形,或者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时,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储备粮公司负责执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省级成品粮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储备粮公司根据动用指令,本着就近保障的原则,组织相关承储企业调拨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将省级成品粮储备运送至指定地点。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动用的省级成品粮储备,其价格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确定,由省财政厅拨付至省储备粮公司,省储备粮公司核拨至承储企业。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所动用的品种、数量完成补库。

第六部分 费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保管、轮换等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六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执行定额补贴标准,拨付方式按照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省级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负担。因承担应急保供任务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核实并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七部分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相关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省相关部门对省级成品粮储备开展行政监管。

第二十九条 省储备粮公司应当对省级成品粮储备的具体落实情况加强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规、储存安全。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任何时点被检查发现省级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低于承储合同约定承储数量90%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财政厅扣除相应费用补贴。情节严重的,调整或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台账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省储备粮公司及承储企业工作人员在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成品粮储备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负担。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承储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解除承储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合同期限内申请不再承储省级成品粮储备的,由省储备粮公司处理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承储企业承担。

在此期间,承储企业需继续执行合同条款直至合同解除,否则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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