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热点解答
国有林场下一步会怎么改革?
发布日期:2013-11-21 14:27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年来,国有林场职工上访不断,针对国有林场出现的问题,江苏省林业局组织了多次调研,掌握了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国有林场保存着生态公益林最基础的本底资源,保存着原生地带性生物资源基因库,在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和生态建设中起着骨干作用。为实现国有林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建设目标,应坚持以人为本,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激发内生动力,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公益林管理体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产经营体制,从而实现现代林业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持续发展。
  一、提高认识,开展试点。一是充分认识国有林场在生态环境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各级成立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加强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切实把握矛盾,找准突破方向,明确改革目标,理清改革思路,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发展需求与现实可能的关系,把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国有林场改革涉及面大、矛盾复杂、敏感性强,应按照县(市、区)政府提出改革方案、市政府审核把关、省政府批准的程序实施。三是设立国有林场改革试验区先行试点。鉴于国有林场改革的复杂性,建议在国有林场类型全面、有主动改革意向、有经济基础支撑的省份开展先行试点,为国有林场改革探明方向、摸索路子、积累经验,待试点成功后再向全国其他地方推开。
  二、理顺关系,建立统一协调的组织管理体制。一是明确性质。生态公益型林场的主要职能是管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划为全额拨款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列入事业编制,数量按林区面积5万亩以下编10-15人、5—10万亩编15-20人、10万亩以上编25人的标准核定。二是实行事企分离。将国有林场按公益型和经营型进行分类,严格界定资产性质并实行彻底剥离,将经营性资产全部推向市场走市场化道路。三是实行区域资源整合。将县(市、区)域内的林场(含国有苗圃)逐步整合为一个林场,提高综合管理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林区面积超过5万亩的林场,主要负责人建议由驻地副县(市、区)长兼任;地处城区、林区面积超过2万亩的林场,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副区长兼任;部分不便合并的小型国有林场,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经营。四是实行国有林场县属管理。明确规定国有林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对林区规模较大、生态区位重要的公益型林场,当地政府担负建设投入费用和行政管理有困难的,可调至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林场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聘用,不能胜任岗位需求的,应及时予以辞退。五是实行林场主要负责人任免双重管理。县(市、区)党委在任免林场主要负责人时,须先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林场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接受省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林场用地四址确查。六是场中带队的国有林场,有条件的,将队划回乡镇管理;无条件的,内设部门单独管理,所需人员编制及保障由当地政府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家属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管理,场带队人员按农村居民管理。
  三、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财政保障体系。一是保证森林管护资金。二是国有林场目前拖欠的职工工资、保险费、职工新纳入保险需补交费用和债务等,一次性纳入改革成本,由国家、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县(市、区)财政负担确实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承担。三是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保障纳入市、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解决“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区为贫困县(市、区)的,由省、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四是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四、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一是向社会分流。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补办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后,结合本人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助,置换职工身份。二是鼓励自谋职业。对具有年龄、文化和技术优势的,鼓励自我发展,保留职工身份,由林场替交部分养老和医疗等基本保险费用,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三是安排提前退养。对部分工龄达到30年以上,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安排退岗不退休,平时发放生活费,到退休年龄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四是实行资产人员捆绑剥离。国有林场有经营性资产的,先确定需剥离的经营性资产,然后与安置分流人员实行捆绑处理。有条件的,可将经营性资产和人员整体打包给地方政府或企业,由政府或企业安置分流人员,配置经营性资产;或依托经营性资产组建股份制公司,经营性资产经评估后按职工人数确定股份,职工按比例持股;也可以实行联合承包经营或直接将经营性资产按照实物分配给职工个人。在安置分流人员过程中,少数林场面积大、人员多、资产匮乏、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允许将部分林地作为建设开发用地,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进行市场化处置,所获收益作为安置分流人员的专项资金。
  五、鼓励发展,扩大生态公益林规模效益。一是鼓励国有林场在确保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和林相不被破坏的前提下,通过市场运作,采取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其他主体合作经营森林旅游等项目,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价值。二是在国有荒山荒地、面积大且集中连片的地区,靠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造林难以取得成效的,继续采取由政府投资的办法,划归国有林场实施集中治理和规模造林。三是鼓励以国有林场为中心,加快向四周辐射造林。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