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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林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6-03 14: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苏省林业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项目检查验收行为,提高林业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建设项目、省级竞争立项的林业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其他明确要求由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国家及省级林业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林业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有关项目审批、调整的文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或资金的文件,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项目的验收,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验收国家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省直单位承担的林业项目。

  (二)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所辖县(市、区)实施的省级以上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下同)的林业项目和省辖市市直单位实施的林业项目,验收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本县(市、区)范围内省级以上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林业项目,验收结果报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林业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达到项目原定目标。

  (二)项目建设单位已开展自验收,且自验收合格。

(三)项目所有文件材料都已分类归档、立卷,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四)项目经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财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处理规范。

  (五)项目编制完成财务决算,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已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林业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质量以及完成时间等情况。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含配套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专账核算情况,以及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情况。

  (三)项目变更情况。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并按规定的要求办理变更报批手续情况。

  (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情况。

  (五)财务决算情况。包括项目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计等情况。

  (六)档案资料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投资计划或下达资金文件,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资料立卷和归档情况。

  (七)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验收申请与组织

  第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项目财务决算表和自验收结论意见等相关材料。省级以上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林业项目,还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县(市)和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属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的项目,应当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第九条 具备验收条件的林业项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应当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林业、财务以及与项目建设内容有关的其他专业的专家组成。已经建立林业项目管理专家库的,负责验收的专家应当从林业项目管理专家库中选定或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林业项目,验收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单数,含5人),其中至少含2名林业专家和1名财务(或审计)专家。

  省级以上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下的林业项目,验收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单数,含3人),其中必须含1名财务(审计)专家。

  第十二条 验收组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当认真听取建设单位项目验收总结,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并开展充分讨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效益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三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验收意见,评定项目验收等级,并将验收意见和验收评定等级情况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第十四条 林业项目验收评定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项目按要求整改后,再组织验收。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林业项目验收批复后,需要明确管护主体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项目建设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林业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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