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贯彻实施《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座谈会在南京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蒋宏坤、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根平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农委主任张京霞主持会议。
江苏湿地资源是全国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全省湿地保护率已达43.8%,《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的客观需要,是国土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蒋宏坤指出,《条例》总结了我省在湿地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做法,借鉴了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综合协调能力和水平,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强化规划引领,增强湿地保护的科学性,湿地保护全省统一规划布局,省和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级湿地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为湿地保护与利用提供决策咨询。三是创设系列制度,确保湿地得到全面保护;逐步设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分级保护制度等,加强湿地针对性保护。四是规范湿地利用行为,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的完整性。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规的刚性约束。违法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等行为将得到有效的查处和惩治,同时对管理不利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机关人员也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蒋宏坤要求,各地要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法制意识;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人大要强化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条例》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杨根平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他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形成全社会普遍关心、支持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二是全面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抓紧落实湿地名录管理、分级保护和生态红线制度;健全湿地保护体系,落实湿地监测评估体系和湿地数据据共享制度。三是大力实施退化湿地修复治理,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结合人工修复的方式,对生态功能退化的重要湿地开展修复整治;积极采用退田、退圩、退养,还湖、还河、还海等办法,着力扩大湿地面积,遏制湿地面积持续减少的势头。四是加大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力度,依照《条例》要求,抓紧建立湿地执法协调机制,强化湿地保护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湛、执法严格、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五是提高《条例》组织实施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各级林业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切实承担好主管部门职责,加强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条例》涉及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条例》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省林业局夏春胜局长围绕林业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作了表态发言。他说,我们将结合《条例》的颁布实施,采用灵活多样的有效措施,持续开展湿地知识及《条例》学习宣传,提高公众和管理者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逐步营造良好的湿地保护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厘清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相互衔接、优势互补的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湿地保护。当前,我们将抓紧研究制定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指导湿地名录制定,并有序推进湿地生态红线、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等配套制度建设,保障湿地保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会上,省国土厅、省水利厅、常熟市代表分别作了交流发言。省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全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及沛县、常熟市、如东县、兴化市政府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