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