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相关单位:
2015年3月,国家林业局颁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其后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相关配套政策,经研究,我局制订了《江苏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若干问题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局
2018年4月10日
江苏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若干问题管理规定(送审稿)
为加强林地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规范完善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内容及要求,引导社会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划分
(一)永久性使用林地审核权限:
1.各类建设项目永久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10公顷以上的(含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永久使用权属为集体除防护林和特用林以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含2公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各类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临时使用林地由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除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以外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立审批备案与监督检查制度。为加强林地审批监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批文,必须同时抄送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批文,必须抄送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一个月未抄送备案,视为违规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市近一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每市随机抽查一个县(市、区),检查内容主要是对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使用林地项目,核实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用途与审批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是否存在以隐瞒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行为。需采伐林木的,应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存在非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应检查相关案件处理情况。对临时使用林地的项目还应检查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应检查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地项目还应检查是否超过规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情况。检查方法采用材料核实、现地核实和社会调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要向使用林地申请人和市、县林业部门反馈。检查完成后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形成检查报告,并每年向全省通报一次,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限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收回和停止市、县审批权;构成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问题
林地定额的使用,应坚持优先满足我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大中型矿山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的原则。年度定额使用日期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前并已经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正式审核的为限。
根据国家下达年度使用林地定额和全省建设情况,我局将指标分解到各省辖市。分解下达的年度定额是各市年度上报各类永久性使用林地面积的上限,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按年度分解的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实行“五年总控,年度调剂”。当年年度定额结余的,经我局核实后,可转下年度使用;年度使用林地定额不足的,各省辖市可以申请省级备用定额或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其中,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10%以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正式行文报我局备案;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10-20%部分,必须正式行文报我局核定后方可使用。
严禁将应当审核的使用林地建设项目,以临时占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名义审批。
三、执行使用林地准入性和限制性问题
(一)可使用林地项目范围。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最新《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规定。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方可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二)贯彻落实林地红线管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规定,生态红线区域一级管控区是生态红线的核心,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措施,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如果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红线但通过环评的,可以作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各类工程使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的林地。严禁在上述生态敏感区域使用林地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禁止在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上采砂、采石、取土、修建殡葬设施,现有的采砂、采石、取土场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原则上将不再办理继续使用林地手续。
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确需使用林地的,在其主体工程审批后方可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禁止毁林开垦、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行为,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过程中,不得随意挤占林地。
严禁借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整治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等项目占用林地进行采砂、采石、取土,确需治理修复的项目,必须由县级国土、环保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四、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以及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问题
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
各类建设项目应尽可能不使用或少使用林相较好,单位面积蓄积量较高的林地。使用商品林和省级以下公益林林地的建设项目,不受单位面积蓄积量限制。使用省级以上公益林林地,建群树种除杨树外的森林,如果每公顷达150立方米的,原则上不允许经营性项目使用,其他项目也应严控;每公顷达225立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任何项目不得使用。
五、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及其相关问题
(一)按规定建设单位使用林地必须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可研报告》必须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要求。为确保编制质量和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林业政策,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林业调查规划技术能力。
(二)强化编制质量,建立黑名单制度。编制单位应对提供的《可研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林业主管部门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黑名单制度。凡是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伪造调查规划设计文书和专家查验或评审意见,以及《可研报告》存在重大人为故意质量问题的编制单位,将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黑名单中的编制单位,一年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编制的《可研报告》均不予采信,对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场查定和评估评审制度。为确保《可研报告》编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以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省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实行现场查定和评估评审制度,采取下列办法进行分级查定和评估评审。
1.永久性使用林地。凡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的项目不再组织专家评审,改为对《可研报告》的专家现场查定。其中,建设项目使用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林地面积3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定,必要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专家现场查定。建设项目使用权属为集体的商品林面积2公顷以下(含2公顷)无需进行专家现场查验。除上述以外其他项目使用林地,均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专家现场查定,但不得再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专家现场查定。
2.临时使用林地。按照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权限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专家现场查定
3.论证要求。一般邀请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查定或评审,并填写专家现场查定表。参加查定或评审的专家须在我局《江苏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现场查定和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抽取程序必须依法合规,在项目实施市、县范围内参与审批人员一律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六、使用林地公示格式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具体格式见附件),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已公示的,林业部门不再公示。涉密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材料要求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证明和机构代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者乡村规划情况。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三)林地证明材料。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提供由编制单位作出的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并附专家查定或评审意见。
(五)相关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六)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凭证。在基本通过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条件审查后,用地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相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向财政专户预缴森林植被恢复。
(七)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的、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应当重点核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行为等情况,并按要求如实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2.使用林地公示结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组织公示,将公示的结果在上报使用林地审查意见文件中予以说明。
3.森林植被恢复计划。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制定项目使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计划,植被恢复计划中应明确森林植被恢复时间、地点、面积、树种、造林规格及责任人。
4.省级以上公益林证明材料和调整方案的说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所使用林地是否为省级以上公益林的证明,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使用林地审查意见中对公益林调整情况进行说明,经营性项目必须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后方可使用。
5.生态红线证明材料。提请县级环保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是否涉及使用生态红线管控区,以及是否符合使用生态红线管控区要求的情况证明,并提供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
6.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的报告。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层级,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出具使用林地审查意见的报告。需要省局审核审批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对符合使用林地政策和条件的项目,要正式行文上报我局,对不符合使用林地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从2016年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或审核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的同时,必须将申请使用林地项目录入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对未录入该系统的申报项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许可使用林地申请。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林地使用工作的领导,依法依规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加强监督,坚决克服审核审批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要坚决问责。我局之前下发的相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