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
索 引 号: 014001354/2024-00082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发布日期: 2024-06-24
文 号: 苏林提复〔2024〕35号 主 题 词:
摘要: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0-28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吴海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平原,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流域下游,东临黄海,境内河渠纵横,湖泊众多,沿海滩涂辽阔,湿地资源极为丰富。依据《湿地保护法》《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关于湿地相关统计口径,全省有湿地312.3万公顷,总面积居全国各省第六位,其中滨海湿地约占全国滨海湿地总面积18%、总面积居全国第一位。依托丰富的湿地资源,全省拥有湿地世界自然遗产地1处、国际重要湿地3处,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76处、湿地保护小区919处,湿地保护率达47.6%。2020年我省发布63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约占全省湿地总面积38.4%。

一、关于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2022年,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政策导向、突出支持重点。2022—2023年,省财政综合考虑市县生态管控面积、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共下达盐城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5.33亿元,统筹用于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下一步,省财政将稳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高质量建设“美丽江苏”。

2022年6月1日施行的《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今年4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提出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实施补偿;5月1日,修改后的《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施行,规定本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逐步实现重要湿地保护补偿全覆盖。为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湿地保护,调动各方特别是重要湿地所在区域参与湿地生态保护积极性,在汲取浙江等兄弟省份及我省苏州、无锡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局正会同省财政厅争取尽快实施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

二、关于湿地生态补偿对象、标准。根据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湿地保护分级管理、事权划分原则,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确定补偿对象、标准等。盐城市湿地资源丰富,拥有太平洋西海岸保存规模最大的滨海淤泥质滩涂湿地,建有大丰麋鹿、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2处国际重要湿地,为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发挥了重要的阵地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是湿地生态保护补偿重点区域。下一步,根据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湿地确权登记,并在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加大补偿力度。

三、关于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湿地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当前,湿地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早在2010年专门设立了湿地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其中含湿地生态补偿试点资金,我省每年都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用于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生态补偿及湿地保护修复。针对沿海地区湿地资源丰富的特点,我省将盐城的东台市、大丰区列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重点指导两地围绕沿海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补偿资金来源。为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制定印发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指导支持地方开展地区湿地生态补偿工作,逐步形成多层次的补偿体系。

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支持!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6月24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