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14001354/2024-0009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单位: |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
| 文 号: | 苏林提复〔2024〕39号 | 主 题 词: | |
| 摘要: | |||
葛夕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我省湿地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江苏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平原,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流域下游,东临黄海,境内河渠纵横,湖泊众多,沿海滩涂辽阔,湿地资源极为丰富。依据《湿地保护法》《全国湿地保护规划(2022-2030年)》关于湿地相关统计口径,全省有湿地312.3万公顷,总面积居全国各省第六位。依托丰富的湿地资源,全省拥有湿地类型世界自然遗产地1处、国际重要湿地3处、省级重要湿地63处,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76处、湿地保护小区919处,湿地保护率达47.6%。![]()
一、关于建议建立专项资金。一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我省在全国率先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8年,划定8大类407块8474.27平方公里的陆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8.21%;2020年,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又增划15大类811块2.32万平方公里陆域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22.49%,包括洪泽湖、骆马湖、太湖等全省50%以上的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分配原则、测算因素等,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市县实施差异化补助,体现政策导向、突出支持重点。2021—2023年,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统筹考虑划入红线范围的湿地、森林、河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面积和市县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档情况,共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1.88亿元,支持市县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二是初步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2024年,我省湿地保护补偿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7462万元用于省级重要湿地保护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用于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自然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联通等建设,开展必要的调查、监测、巡护、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与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有关的管护、监测监控等设施设备购置维护等。目前资金已下达,59个湿地保护管理主体获得保护补偿资金支持。
二、关于建议制定补偿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加强湿地生态保护,提升湿地涵养水源、固碳、调节气候等功能,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从资金来源、补偿原则、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监督与评价、保障措施六个方面细化我省省级重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明确湿地保护补偿范围为纳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并具有保护形式的省级重要湿地;补偿对象为湿地管理主体,即履行省级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等。补偿方案的实施,将有效调动更多企事业单位参与湿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关于拓宽补偿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一是完善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0年以来,江苏建立省市县分级登记体系,完成54个省级、1872个市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主体性工作,其中包括江苏淮安白马湖湿地公园、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二是完善湿地恢复费管理制度。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于2024年4月印发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湿地恢复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省财政厅会同我局制定我省具体实施细则,形成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初稿,对我省缴纳标准、缴纳方式、收支管理、征收期限四个方面进行了补充明确,文件已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序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将对落实受益者付费原则,促进湿地生态保护主体利益补偿起到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不断完善我省补偿政策体系,共同推进我省湿地保护补偿工作。一是督促指导省级重要湿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绩效效益。积极争取加大对湿地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逐步实现重要湿地保护补偿全覆盖。二是加快推进包括湿地在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湿地资源作为登记客体在国土空间上予以精准落地,摸清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明晰产权主体,划清权属界线,进一步维护湿地资源资产权益,为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提供产权依据。三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管,强化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运用,严厉打击涉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做好湿地生态空间管控。四是尽快推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实施,探索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不断完善我省补偿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
感谢您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