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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24-00072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江苏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发布日期: 2024-05-10
文 号: 苏林提复〔2024〕19号 主 题 词:
摘要: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60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4-05-10 17:15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生态环境厅:

经研究,现对徐海涛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入海排污口管控的提案出如下会办意见:

我省濒临黄海,有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区域生态地位重要,盐城黄海湿地作为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第一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大丰麋鹿、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丹顶鹤、黑嘴鸥、麋鹿等国家重点保护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地和栖息地。

由于长期以来区域监管能力和保护管理能力欠缺,沿海地区某些排污口与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距离过近,影响区域生态安全。下一步,我局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入海排污口管控工作。一是加强区域监督监管。通过遥感判读、无人机监测、现场巡查等措施,强化对滨海地区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等区域内排污口相关情况检查,及时发现新增排污口及异常排放等情况,依照管理权限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相关监管工作。二是强化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规范滨海区域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在滨海区域通过建立多种有效保护形式扩大湿地保护面积,提高滨海湿地保护率;积极支持开展滨海退化湿地修复工程,实施互花米草治理攻坚战,修复扩大湿地面积。通过各类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提升区域生态质量、环境容量及生态服务功能。三是配合做好入海排污口管控。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新增排污口,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排污口按要求分类限期处置或取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指导各地做好沿海地区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内的排污口管控,涉及超额超限排放的,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令其整治改造,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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