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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001354/2025-00031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森林资源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5-05-14
文 号: 主 题 词:
摘要: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5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5-05-14 08:47 浏览次数: 字体:[ ]

省农业农村厅:

经研究,现对周相民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确权、流转相关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化解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集体林地既是生态资源,也是重要生产资料。集体林既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这是林地与耕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重要区别。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曾经启动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改革,由于一些地方出现了严重的乱砍滥发问题,中央暂停了分山到户的工作。因此,国家在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时,集体林地政策与集体耕地政策的时间节点和政策导向有所区别。

党中央、国务院于2008年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提出巩固扩大改革成果的要求。2023年9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明确了新时期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我省集体林地资源总量小,人均不足1亩。作为经济发达的平原农业大省,相较于耕地,集体林地作为生产资料的属性不突出,分散经营的成本高且不利于生态资源保护。考虑到我省部分地方上世纪八十年代已经通过林业“三定”承包到户的实际,我省先后出台《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7号),明确了以承包到户、均股均利两种方式将集体林地产权落实到农户。为保持我省改革政策连续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202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江苏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苏办发〔2024〕16号),推进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确权、流转相关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化解。

一是保持以承包到户、均股均利两种方式将集体林地产权落实到农户的政策稳定。镇村两级要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合同、均股均利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采取均股均利方式改革的,要落实股权证发放或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成果,依法依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或已流转的集体林地收益。集体林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未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决定等为由解除承包关系。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内的,可提前确认延包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

二是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妥善解决集体林地地类重叠、权属交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全面完成林权登记资料清查移交和数据整合的基础上,强化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规范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贯彻落实国家林权地籍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将林权地籍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数据库统一管理。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原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非林地但无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影响产权归属。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证书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办理。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登记窗口向乡镇、村组延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延伸,努力提高林权登记效率。强化林权综合监管系统数据录入,实现林权数字化动态管理。推进不动产登记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林权综合监管平台等互通共享。

三是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各地不断完善农村集体林地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强化农村集体林地调处工作合力;调度全省集体林地纠纷发生和调处情况,指导各地科学妥善处置林地纠纷;根据国家林草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林地流转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林地纠纷。

        江苏省林业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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