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第64-65项 |
2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点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第66-68项 |
3 | 对核电厂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 |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4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
5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
6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