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动办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信息时间:2025-05-30 11: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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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1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64-65

2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4号)第三部分第(十一)点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四条和附件166-68

3

对核电厂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4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5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七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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